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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,保障化工項目生產用煤需求,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出臺《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》。
《規定》明確,化工用煤按原料煤出讓。符合作為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資源,實行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,優先保障化工項目生產。
《規定》還明確,依法依規取得項目手續、合法合規經營的化工企業,均可納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讓范圍。根據職能職責,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名錄。
《規定》要求,各盟市政府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區、煤炭邊角資源清單,根據化工項目用煤需求,將化工項目分為燃料類和非燃料類化工項目,按照燃料類、非燃料類以及未配置過資源、新建、擴能等情形研究制定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方案,優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項目;已獲得基本滿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項目,原則上不再新出讓煤炭資源。
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分為煤炭空白區和煤炭邊角資源兩類。
《規定》要求,所在地盟市政府與競得人簽訂化工項目建設、化工原料煤生產銷售和煤炭邊角資源整合開發利用協議,明確化工項目建設、投產時限,逾期未建設的,自治區相關部門暫緩辦理煤礦建設核準、批復、備案、登記等手續;逾期未建成投產的,自治區依協議收回出讓礦業權并退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。
來源:中化新網